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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按照(普府法[2006]第8号《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普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开展行政职权分解与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镇对镇政府的执法依据进行了分解和排摸,发现2006年1月28日向区法制办报送的“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情况报告中,有以下四项行政执法权限不存在: 1、行政给付事项中“五保户对象供养” 鉴于五保户对象供养的目标人群是农村户口居民,我镇已完成“农转非”改造,镇域范围内已无农业户口居民,因此就不存在“五保户”对象供养问题。 2、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五保户对象入敬老院审批” 因我镇无“五保户对象”,所以也不存在此项执法权限。 3、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考生资格审批” 经过我镇认真排摸,到相关科室询问,我镇已不存在此项工作,因此我镇也不存在此项行政执法权限。 4、行政征收(用)事项中“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随着我镇转制村、公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自2006年取消,因此也不存在此项执法权限。 鉴于上述情况,我镇特申请撤消“五保户对象供养”等四项行政执法事项。并对相应的行政执法依据----《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普通中等专业招生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一并申请取消。 特此请示。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